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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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律师团
学生谎称长期工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可能存在违约等其他问题。如果学生在求职时谎称是长期工,进入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又以学生身份要返校等理由离职,从民事角度来看,这可能违反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若因为学生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诸如生产停滞、重新招聘成本增加等实际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这种行为通常不直接触犯刑法相关规定。
法律解析:从法律层面分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学生谎称长期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刑事领域,除非学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谎称长期工的手段骗取用人单位财物等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否则一般不会认定为犯罪。比如不存在诈骗等恶意行为,仅仅是就业身份表述不实,通常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房产律师团
学生谎称长期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但可能因民事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下从法律性质、后果及边界进行具体分析:
1、法律性质上,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学生隐瞒“短期工作”的真实意图,用人单位基于“长期工”的错误认知签订合同,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不同,后者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而学生通过劳动获取报酬属于正常用工关系,通常不涉及刑事犯罪。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权利义务不受原合同约束。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学生已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无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若因学生欺诈导致用人单位产生直接损失(如招聘费用、专项培训成本等),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要求学生赔偿。
3、特殊情形的责任边界。若学生为“谎称长期工”伪造证件(如虚假工作经历证明),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面临罚款或拘留;若以“工作”为名骗取用人单位财物(如虚构工作事实不提供劳动却领取工资),可能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单纯口头或书面隐瞒工作期限,未涉及上述行为的,仅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学生谎称长期工的核心法律风险是民事层面的合同无效及赔偿责任,通常不构成“犯法”(刑事或行政违法),但需对欺诈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实沟通工作期限,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法律纠纷。

合同律师团
学生谎称长期工一般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可能会涉及一些民事方面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是否违法主要依据其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害。
通常情况下,学生谎称长期工进入单位工作,这属于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单位发现学生是短期工且影响到工作安排,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学生按照工作要求完成了相应工作,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不过,若学生的这种欺诈行为给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比如因突然离职导致项目进度受影响等,单位有权要求学生赔偿损失。
参考解决方案:1. 学生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求职时如实告知自己的实际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若学生已经以长期工身份入职,发现问题后应及时与单位沟通,说明自己的真实情况,争取单位的理解和协商解决。
3. 单位在招聘时可以加强审核,通过多种方式核实求职者的身份和工作期限需求,降低用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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