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事人死亡

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是对于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死亡等情形,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额,要撤案,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宣告无罪。那么刑诉中事人死亡?下面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可与大家分享,因法律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建议立即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针对性解答,平台拥有专业律师,您的选择不会错!强大律师团队,多年服务经验,为您保驾护航,让您的选择更加有保障!

刑诉中事人死亡

一、刑诉中事人死亡,正在进行的诉讼的处理

刑诉中事人死亡,正在进行的诉讼的处理方式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二、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是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走法律程序的步骤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又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

(一)、起诉。通常是书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受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

(三)、审理前的准备。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

(四)、开庭。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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