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过失致人轻伤一级不算犯罪,按照刑法规定,过失行为只有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才会成立刑事犯罪,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好了文章与大家分享,若您问题相似,立即本站免费问律师,开启律师服务新时代,平台提供多种领域专业律师服务,帮您解决生活大事小情,您的掌上私人律师!立即发起法律咨询吧。

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一、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过失致人轻伤一级算不算犯罪

过失使人轻伤一级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坐牢,不存在量刑问题。

根据《刑法》的限定,在侵害人是过失的情况下,要使人重伤才构成过失使人重伤罪,过失使人轻伤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侵害人是有意而否过失的情况下,使人轻伤的才构成有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什么是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被人民法判处刑罚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 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以及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37条,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 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25 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修改了此提法,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 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注意:此 处是指1979年《刑法》第32条,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第37 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 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出:

(一)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 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注意:此处的是指1979年《刑法》第32条,1997年《刑法》 的相关规定在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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