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罪状,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法律用语,指的是刑罚分则条文对于某种比较具体的犯罪特征方面的描述,而罪状的内容,一般就是为了对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做一个说明。那么犯罪过失的分类?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好了文章与大家分享,若您问题相似,立即本站免费问律师,开启律师服务新时代,平台提供多种领域专业律师服务,帮您解决生活大事小情,您的掌上私人律师!立即发起法律咨询吧。
一、犯罪过失的分类
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过失有两个特征:
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避免义务。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如下:
1、没有预见。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因此疏忽大意又称无认识过失。
2、应当预见。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预见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习俗。
3、出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是行为人马马虎虎,粗心大意,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社会共同生活的要求。
二、刑法关于罪状的分类
刑法中罪状的分类是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来划分。我国刑法中的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单罪简状
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作了详细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如《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需要参照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就是空白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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