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一个星期后移交检查院,已经判刑了吗(看守所拘留多久转逮捕)

拘留中心拘留一周后移交人民检查院,不一定是判刑

拘留中心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法院尚未作出临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判决的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拘留中心执行。

拘留中心拘留嫌疑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颁发逮捕证书、刑事拘留证书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拘留嫌疑人临时拘留证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不予拘留。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拘留、逮捕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调查和公诉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涉嫌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立案侦察、审判刑事制裁,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一般由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干预,受害人或者群众报告、报告后,公安、检察机关将干预调查。然后,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被告,法院作为法律裁判进行公平审判,以达到惩罚罪犯和保护人民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