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羁押多少天转逮捕

刑事羁押多少天转逮捕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羁押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超过六个月。而逮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那么,刑事羁押多少天转逮捕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羁押强制措施,自执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个月。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羁押强制措施后,最长可以被羁押四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依法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或者逮捕决定。也就是说,在刑事羁押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或逮捕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那么将进入逮捕阶段,逮捕期限为两个月,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刑事羁押期限最长为四个月,期满后应当及时作出不予逮捕或逮捕的决定。如果被逮捕,逮捕期限最长为三个月。在刑事羁押期间,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审查逮捕的必要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