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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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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伤鉴定一般要走以下流程:
1. 确认申请时间: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准备申请材料: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3.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4. 审核与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5. 作出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6.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b>法律解析:上述流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环节,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申请时间和义务,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和规范工伤认定程序。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为了确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关联,医疗诊断证明则是证明伤害或疾病情况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审核、调查以及作出决定的时间规定,确保了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对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受损程度进行评估,为后续的工伤待遇给付等提供依据,其专家组成和鉴定时间等规定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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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流程需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核心是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具体流程如下:
1、确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已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需先完成工伤认定,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未认定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2、提出鉴定申请:待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通常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时需明确鉴定请求,如“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等。
3、提交法定材料:申请材料需完整且真实,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工伤职工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材料审核与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确定鉴定时间、地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5、组织现场鉴定: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鉴定时,工伤职工需按通知要求到场,专家组结合病历资料、现场查体(如关节活动度、肌力测试等)形成鉴定意见,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视为放弃鉴定。
6、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可延长30日。结论需明确伤残等级(一级至十级,一级最重)、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及医疗依赖等内容。
7、送达与异议救济:鉴定结论作出后20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得再申请复核。
注意:工伤鉴定流程中,材料真实性、职工配合查体、时限遵守是关键,任何环节违规(如提供虚假病历)可能导致鉴定结论无效,影响后续工伤待遇主张。建议全程保留相关文书回执,确保维权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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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伤鉴定一般要走以下流程:
1. 确认劳动关系: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可直接进入下一步;若没有,需先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来确认劳动关系。
2. 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3. 受理与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 作出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6. 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7. 结论送达与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参考解决方案:在整个工伤鉴定流程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考勤记录等。若对流程不熟悉或遇到困难,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积极配合工伤鉴定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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