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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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律师团
失信黑名单有以下常见纳入情形:其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这严重干扰了司法执行秩序,挑战法律权威。其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行义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有义务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不履行该义务则可能被纳入。其四,违反限制消费令的。限制消费令是对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行为的限制,违反即表明其不配合执行。其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履行约定,无故不履行构成失信。其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明明有能力却不履行,主观恶意明显。
法律解析:这些纳入情形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的是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秩序。一旦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在出行、贷款、招投标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行政纠纷律师团
失信黑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人民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具有特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其纳入情形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界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这是最常见情形,指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或有稳定收入来源,却通过转移财产、隐匿收入等方式拒绝履行还款、交付物品等义务。例如,被执行人明明有足额银行存款却拒不划转至法院执行账户,即符合此情形。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包括被执行人通过伪造合同、借条等虚假证据否定债务真实性,或对执行人员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阻碍执行,甚至组织他人围堵执行现场、抢夺执行标的物等行为。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虚假诉讼/仲裁指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恶意串通他人提起诉讼等方式转移财产;隐匿、转移财产则包括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低价转让财产给关联方等,目的是使法院无法执行其实际财产。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财产报告令后,需在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包括收入、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若拒不申报、逾期申报,或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正当理由,即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5、违反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从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乘坐高铁/飞机、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等)。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且经法院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需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明确拒绝履行或未按协议期限履行,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7、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此为兜底条款,用于涵盖上述情形之外,被执行人明显具备履行能力却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具体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定,确保对失信行为的全面规制。

劳动纠纷律师团
失信黑名单一般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比如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使用暴力手段阻止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
2.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像通过虚构诉讼、仲裁来转移财产,让法院无法执行其名下财产,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需按照规定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就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4.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当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仍进行高消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5.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如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却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也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参考解决方案:对于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实报告财产情况,遵守限制消费令。若确实存在履行困难,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合法合理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严格履行。一旦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要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可向法院申请移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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