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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团
如果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申请再次鉴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救济途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再次鉴定的程序和初次鉴定类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然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等。
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针对认定工伤环节结果不满意时):如果是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而不是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一般是向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律解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程序,目的是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级别更高,其作出的结论具有最终性。而对于工伤认定环节,由于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以保障自身权益。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纠错机制,行政诉讼则是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它们共同构成了对工伤认定环节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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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时,可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具体需根据异议类型和时间节点采取不同措施,核心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1. 针对初次鉴定结论直接不服:申请再次鉴定 适用情形: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称“市级鉴定委”)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如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有异议。 时间限制:需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将丧失权利。 受理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称“省级鉴定委”)提交申请,省级鉴定委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可再申请再次鉴定。 材料要求: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具体清单可咨询当地鉴定委。
2. 因伤情变化导致鉴定结论不再适用:申请复查鉴定 适用情形:初次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职工伤情发生明显变化(如伤残程度加重或减轻),原结论已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时间限制:需自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申请,不受15日再次鉴定期限限制。 受理机构:仍向市级鉴定委申请,流程与初次鉴定一致,鉴定结论可作为后续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依据。
3. 特殊情况:对省级最终结论仍有异议的救济 省级鉴定委的结论为法定最终结论,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直接审查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性内容。但若存在鉴定程序违法(如未回避、材料造假)、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等情形,可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撤销原结论并重新鉴定,但需提供充分证据,举证难度较高。
4. 注意事项 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期间,原鉴定结论不停止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结论发放;若新结论改变原结论,社保部门将根据新结论重新核定待遇,多退少补。建议申请前先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人社部门,明确异议焦点并补充关键证据(如后续治疗病历、影像资料等),提高救济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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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再次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若再次鉴定后仍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证明鉴定过程存在违规操作、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等问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过这种情况相对复杂,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还可以申请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参考解决方案:1. 准备再次鉴定所需材料,在规定的 15 日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 若考虑行政诉讼,要收集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员资质不符等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后,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
3. 如果距离鉴定结论作出已超过 1 年且伤残情况有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提交证明伤残情况变化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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